对一个国家和社会而言,法是用来建立和保持秩序的。中国西周时代有位史伯说得好:“和实生物”。这“物”,指的是万事万物,“法”当然在内。“和实生物”也包含“和实生法”。《中庸》论曰:“中”为“天下之大本”,“和”为“天下之达道”,“致中和,天地位焉,万物育焉。
”又说:“从容中道,圣人也。”朱熹在其《中庸章句序》中明确指出,中道就是传自尧舜的“道统”。这也成为中华文化的一种精神。周金铭文中已多见“中”字,《尚书·吕刑》篇中的“中”字基本上都是讲求礼法,刑罚要公正、适当。可见,“中”一开始就与政治法制相关。中国古代关于良法善治的追求,大致可以概括为几个方面:以礼法为良法善治之法,以中道为良法善治之道,以德政为良法善治之政,以乡治为良法善治之基,以刑罚为良法善治之剑。“中道”可以说一以贯之于这几方面之中,成为传统中华法系的“法统”。
传统中华法系中的“中道”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。
一是“中和”。礼之用,和为贵。“和”是“中道”的基本涵义。前述“和实生物”“和实生法”也是这个意思。和谐、和合、和衷共济、和而不同,都是“中和”的衍生词。孔子说:“君子和而不同,小人同而不和。”郑玄释“中庸”云:“名曰中庸者,以其记中和之为用也。”儒家将自然、社会与人看成一个相互联系、生生不息的大系统,“中和”便是这个系统存在发展的基本条件,也是一种基本状态。人与人之间、家与家之间、国家之间、民族之间,乃至人与自然之间、天人之间,都是和为贵。这种观念深深地渗入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之中。对于政出多门、朝令夕改、立法偏私、出入人罪等等,古人将其斥为恶法、败法、非法之法,皆因这些法背离了中和、中道。法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节器、稳定器,它所维护的是社会关系的平衡、稳定。稳定性是法的基本属性之一。“中和”之道求统合、求和谐、求稳定的价值取向正与法的这一属性和功能相契合。
二是“中正”。中,含有适当、适度、公平、准确、不轻不重、不偏不倚等内涵。正,意为端正、公正、合规矩。程子云:“不偏之谓中,不易之谓庸。中者,天下之正道;庸者,天下之定理。”可见,中道即是正道。中正而不偏颇是中道的又一基本义,其核心是追求公平、正义。这也正是法的基本价值和属性。孔子主张博施济众、忠恕爱人、立人达人,反对聚敛和不教而杀;认为治国理民重在导德齐礼、宽猛相济;要求统治者“使民以时”,做到“惠而不费,劳而不怨,欲而不贪,泰而不骄,威而不猛”;提出“政者,正也”,强调执政者首先要正己,言行合规范,秉公办事。从这些主张中可以看出,他所追求的正是“天下有道”,“有道”即有仁道,仁道也就是“正道”,亦即“中道”,体现了公平、正义的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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